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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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32號聲請人 詹德隆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縣私立內思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至非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既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即法定代理人,茲因應相對人之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6屆第11次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名程及捐助章程第1條第4條條文如附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定,為此依民法第62、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單、教育部109年10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25644號函、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前、後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由其變更內容觀之,僅係關於財團法人名稱及其設立學校名稱之變更,經核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佩玲┌───────────────────────────┐│附表:內思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第一條│第一條││為發揚天主教 耶穌 會教育理念│為發揚天主教耶穌會教育理念││之目的設立內思學校財團法人│之目的設立財團法人臺灣省新││(以下簡稱本法人),特依私│竹縣私立內思高級工業職業學││立學校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學校│校(以下簡稱本法人),特依││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之│私立學校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學││規定,訂定本章程。│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章程。│├─────────────┼─────────────┤│第四條│第四條││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內思學校財團法人新竹縣內思│新竹縣私立內思高級工業職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其地址為│學校,其地址為新竹縣新埔鎮││新竹縣○○鎮○○里○○路一│四座里楊新路一段四十號。││段四十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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