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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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35號原告芙麗康健生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羅心崎 上列原告因違反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因未檢附復查決定書或任何處分書等資料,尚難憑認所請求撤銷之原處分確切內容為何,請查認所請求撤銷原處分內容若包括起訴狀所指補稅處分及罰鍰處分二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2款規定,所核課之稅額及經裁處之罰鍰二者併計後逾40萬元者,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依同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00元,若僅就其一請求撤銷,且該處分之數額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請究明後擇ㄧ情形遵期補繳之,並須具狀說明所請求撤銷之原處分(復查決定)具體內容及數額若干。
二、原告應另提出原處分書及復查決定書影本各1份到院,以資憑辦。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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