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9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99年度除字第13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黃崇軒 │87年3月23日│88年11月29日│103,000元│TS23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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