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一四二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