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花小字第五九號
原 告 甲○○○○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飛虎
被 告 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有民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零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湯文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但小額訴訟程序事件,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