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33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林宜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0721元

林宜燕

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03%

002

新臺幣65899元

林宜燕

自民國114年3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13%

003

新臺幣95025元

林宜燕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0721元

林宜燕

暨自民國114年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65899元

林宜燕

暨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3

新臺幣95025元

林宜燕

暨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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