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33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林宜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0721元
林宜燕
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03%
002
新臺幣65899元
林宜燕
自民國114年3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13%
003
新臺幣95025元
林宜燕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0721元
林宜燕
暨自民國114年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65899元
林宜燕
暨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3
新臺幣95025元
林宜燕
暨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