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498號
原   告  黃慧珊
被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同適用,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6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於
同年月19日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各1紙存卷足參,其訴欠缺訴訟要件,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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