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28號
原 告 黃永榮
訴訟代理人 蔡玉燕 律師
被 告 謝宗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宗勳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又原告等另聲請訴訟救助
,現由本院109年度雄救字75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
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