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30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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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038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蔡承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柏諺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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