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3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雅文 選任辯護人 曾子興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威德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居新北市○○區○○○路0號00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上訴人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度訴字第416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