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48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B1樓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一日起至同年四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