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補字第30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百
二十萬二千八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三千四百七十四元,
依民事訴訟法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伍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