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91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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