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70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陳之揚
被 告 蔡敏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十月八日下午二時三
十四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麗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70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陳之揚
被 告 蔡敏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十月八日下午二時三
十四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