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200號
原   告  廖瓊姬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萬進 核發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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