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57號原告 郭建邦 被告萬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艾萬德 原告與被告萬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0元;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883元(資遣費166883+返還公基金10000=176883),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然本件得暫免徵收1,180元,此部分應繳納裁判費70
0元(0000-0000=700),而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
626元外,尚應補繳74元。另原告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3,074元(3000+74=307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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