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他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他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他字第6號原告 陳世維 法定代理人 陳玉香 訴訟代理人 林宗儀 律師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必要費用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逾期未納者,由國庫墊付,並於判決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徵收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及第10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35號)於訴訟進行中,經本院依職權申請鑑定,其鑑定費新臺幣5,000元,已由國庫墊付,有高雄榮民總醫院醫事服務收據及財政部國庫署匯款資料在卷可稽。該案經本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嗣原告提起上訴而於民國109年4月9日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而上開鑑定費核屬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2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徵收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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