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 郭金櫻 被告 崔秀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4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世旻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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