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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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44號聲請人甫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方豪 代理人 林懿君 律師相對人 謝佳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5月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於111年5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2,500,000元,詎自111年10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2,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金錢借貸契約書、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2年7月6日雲院宜非信決112年度司拍字第44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12年7月10日送達相對人。嗣相對人於112年7月17日具狀稱願清償債務,但請給予寬限期等語。聲請人經受本院轉知後,具狀稱無法聯繫相對人,請本院續行程序等語。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表:土地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44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雲林縣四湖鄉三崙31052224.002224分之226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44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平方公尺)號屋層數範圍001185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雲林縣○○鄉○○路00○0號農舍、鋼筋混凝土造、3層一層79.28二層82.18三層62.21223.67陽台5.75全部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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