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繼字第 1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1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157號聲 請 人 曾銘祥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聲請人審酌本件確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則請聲請人於裁定送達次日起5日內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下同)3萬元。」
㈠、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簡繁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又處理家事事件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分別定明文規定。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同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
㈡、查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文濱之遺產管理人,惟依據被繼承人陳文濱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被繼承人雖有10筆土地、汽車一部,財產總額為新臺幣84,211元,惟前揭財產10筆土地均屬持分極低比例(0.00416至0.00833),換算面積從0.26平方公尺至5.41平方公尺,屬變價不易之財產,而汽車一部年份為1994年,價值為0元,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繼承人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乙紙在卷可參。茲為避免聲請人請求清償債務,遺產管理人無法就被繼承人遺產獲取相當報酬,如聲請人審酌本件確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則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次日起5日內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3萬元。(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