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7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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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6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6725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鵬飛黃文舉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全部釋明文件影本,亦未敘明債務人係違反約定書何一條項款而喪失期限利益?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200,793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應提出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之計算明細表,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謝明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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