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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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6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6419號債權人 葉德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楊九登 (原名: 楊富山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楊九登(原名:楊富山)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或匯入債務人帳戶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文件,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