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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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6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6404號債權人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雪雲 、 賴聰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張雪雲、賴聰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請求年利率16%依據之釋明文件,請求利率若有誤,應更正,並敘明之。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