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3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忠 律師
被 告 丙○○
號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上午
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應偕同原告本人到庭,並攜帶系爭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正本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