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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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3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忠 律師
被   告 丙○○
            號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上午
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應偕同原告本人到庭,並攜帶系爭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正本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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