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370號
原   告 三越站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雯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國賓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2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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