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瑞成 律師即 林傳龍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台南地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聲請人(即原告)聲
請移轉由台南地院管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