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毒抗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毒抗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毒抗字第21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裁定(98年度毒聲字第57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及原裁定理由如後附原裁定正本所載。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自98年3月19日為警查獲施用毒品後,即下定決心不再施用毒品,且自行前往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及台北縣立醫院給予美沙冬替代療法戒毒,現已無海洛因毒品之需求,且有正當之工作,為此請求撤銷原裁定,給抗告人緩起訴處分之機會云云。
三、經查:被告確有施用毒品海洛因之行為,依法自應予以觀察勒戒之處分,此項處分屬保安處分之性質,抗告人縱有以替代療法戒毒之事實,亦僅屬檢察官應否予以不起訴處分之問題,與本件保安處分無涉。綜上,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號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新毅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