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160號聲請人乙○○即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甲○○○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中縣大里市○○街161之3號)於96年8月6日死亡,聲請人於96年9月17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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