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11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王永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8年3月4日執行羈押,至98年6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對於本次繼續羈押亦無意見,應自98年6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梁耀鑌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