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緝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8674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朱光國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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