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23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吳文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黃金亮 律師
李秋銘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6月20日起,均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3月
2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6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6月20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