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 沙簡 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沙簡附民上字第1號上訴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上訴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沙鹿簡易庭以96年度沙簡附民字第11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不服,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簡源希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