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上更(三)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㈢字第5號上訴人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
郭正鵬 律師 陳世明 律師被上訴人 賴賢勤 (即祭祀公業 賴斗永 之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陳正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於97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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