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5號原告祐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弘聖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聖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89,29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77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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