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六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十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幸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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