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交易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林謙宏
十五號二樓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中華民國94
刑事第一庭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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