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69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介
丁駿華
被 告 陳佑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
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肆仟捌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捌拾叁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92年2月14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
被告得憑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依信用卡契約第15條規定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之本金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以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利息,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
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02年10月15日起,
即未依約付款,迭經催討無效,尚積欠原告68783元及其中
64833元自102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之
利息未為清償,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信用
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且
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