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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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温培安
相 對 人 林承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於民國95年12月1日遷入戶籍地桃園縣桃園市○
○街○○○號9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民
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心怡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