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64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1644號
原   告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被   告 經貿王朝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春汞
訴訟代理人  李幸欽
      談浩然
上列當事人102年度板簡字第1644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二年
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貿王朝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蔡隆村 ,嗣
訴訟繫屬中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12日變更為邱春汞後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在案,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併予敘
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委託原告提供社區駐衛保全服務,服務期間
自民國(下同)101年7月1日00時00分起至102年12月31日23
時59分止,每月之服務費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兩造
並約定被告應於當月15日前將服務費用匯入原告指定金融機
構。嗣後兩造業於102年2月28日提前終止系爭契約,惟被告
短付101年12月至102年2月之服務費用共211500元,迭經催
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兩造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
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11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並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駐衛保全服務契約、欠款明細表等影本各乙件為證,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至被告另辯
以原告錯誤百出,2、3個月內換了人員沒有交接,訂開會時
間原告也未到。原告保全也有脫班問題,希望原告幫被告資
料建好,讓被告對住戶有所交代云云。惟被告上開所辯各節
均未據被告舉證證明以實其說,是被告所辯,難認有據,委
無可取。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11500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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