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小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251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訴訟代理人  林鉦偉
被   告  劉子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94年12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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