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六○五號抗告人 羅怡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王錦雲 等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二年度家再字第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抗告人對台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家再字第四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三九號裁定駁回,且於民國一○三年五月六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本件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簡清忠法官吳謀焰法官謝碧莉法官吳惠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v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