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志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志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志豪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莊志豪因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04年10月6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王鏗普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附表:受刑人莊志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04月19日│103年04月20日│103年04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683號│第14683號│第1468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455號│104年度上易字第455號│104年度上易字第455號││├────┼──────────┼──────────┼──────────┤││判決日期│104年06月30日│104年06月30日│104年06月3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455號│104年度上易字第455號│104年度上易字第455號││├────┼──────────┼──────────┼──────────┤││確定日期│104年06月30日│104年06月30日│104年06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372號(編號1-2定│第11372號(編號1-2定│第1137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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