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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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9月28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2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嘉益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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