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減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等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王伯文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廖素珍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妨害公務│││而從事廢棄物清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刑法第135條第1項│││4款││├───────┼─────────────┼─────────────┤│犯罪日期│93年11月1日│93年11月1日│├───┬───┼─────────────┼─────────────┤│偵│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93││案├───┼─────────────┼─────────────┤│年│字│偵│偵││號├───┼─────────────┼─────────────┤│度│號│22259│22259│├───┼───┼─────────────┼─────────────┤││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年│94│94│││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1261│1261││├─┼─┼─────────────┼─────────────┤│實│判│年│94│94│││決├─┼─────────────┼─────────────┤│審│日│月│12│12│││期├─┼─────────────┼─────────────┤│││日│15│15│├───┼─┴─┼─────────────┼─────────────┤││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年│97│94││確│案├─┼─────────────┼─────────────┤│││月│台上│上訴││定│號├─┼─────────────┼─────────────┤│││日│5564│1261││日├─┼─┼─────────────┼─────────────┤││確│年│97│94││期│定├─┼─────────────┼─────────────┤││日│月│11│12│││期├─┼─────────────┼─────────────┤│││日│6│15│├───┴─┴─┼─────────────┼─────────────┤│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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