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14號原告丁0000000訴訟代理人戊○○複代理人甲○○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鄭峻明法官謝梨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何明昌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