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3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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