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0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5977號)及追加起訴(96年度毒偵字第7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王琁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