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嘉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簡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禎寬 被告 陳韋 至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嘉簡字第137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張志偉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