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1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
號通訊處:臺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執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6000683號)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送達證書及保證金收據等影本,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