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埔小字第20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淑怡